第一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要重点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命题教师命题前必须认真阅读考试大纲中考试内容、命题要求及考试方法,命题必须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章节(80%以上)。不得出现有政治性、科学性和知识性错误的试题。
第三条 每次命题必须命制A、B两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试题重复不超过20%的试题(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准确、无误。试题与以往学期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0%。
第四条 试卷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合理,题型尽量多元化。命题必须坚持科学合理,鼓励创造性,注重知识题、思考分析题、知识运用题的合理结构,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不出偏题、怪题,充分发挥考试的激励机制和正确导向作用。
第五条 试题的表述要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有利于学生理解题意。
第六条 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效度和区分度,试卷考试预期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七条 公共必修课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要统一命题。
第八条坚决杜绝泄题现象,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命题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
第二章 试卷的审批和报送
第九条 试题命制完成,命题教师校对无误后,将A、B两套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试卷才可作为考试备选试卷。审核重点:考卷与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契合度,内容的难易程度及覆盖面,题型、题量及分值的适当度、试题的重复率等。
第十条试卷审核后,由各院(部)教学院长从试卷库或试题库中抽取或组合二套试卷作为考试使用试卷。
第三章 试卷评阅
第十一条 为保证阅卷的严肃性、科学性、严密性,试卷的评定由教研室组织,集体阅卷。评卷需经过试评、阅卷评分、核分和复查验收等四个步骤。
第十二条 试评阶段:评卷教师首先应认真研究、讨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试卷进行试评,制定出较为具体细致的评分执行标准,给分宽严程度确定后,转入正式评阅阶段。
第十三条 阅卷评分阶段:对于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要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试卷。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记分要规范。
第十四条 评阅人、核分人和复查人签字。试卷首先按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序并装订成册,加装统一封面;一袋试卷的评阅人、核分人、复查人从第一份试卷开始到最后一份试卷结束如果都是同一个人不变,评阅人、核分人、复查人可在第一份试卷上签名即可,表明该教师对整本试卷负责。采用流水作业评阅试卷的,评阅人可在第一份试卷题号得分栏旁评卷人签名处签名即可;如同号题有多人评阅的则须逐份签名;如果一道大题的多个小题又分多个人阅卷,则评阅人在自己评阅的小题得分旁签名,该大题最后一小题的评阅人将该大题下各小题的总分进行合计后写在大题题号的得分处并在大题的评卷人处签“某某某等”字样,同时将该题总分登在卷首得分栏处。评阅人签字必须遵循谁评卷谁签字,不允许代签。所有签字不允许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水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试卷完全正确的打(√),完全错误的打(×),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均应有批改痕迹。
2、各大题得分记在得分栏内,只得正分,不得负分。凡是有得分栏的大题的汇总分都填在得分栏处,凡是没有得分栏的二级题项的得分填在题目左侧,例如“第三大题简答题”有三个题,第一题没有得分栏,那么第一题的得分就填在第一题题目的左侧。选择、判断、填空题的小题无需另给正分。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题还应在题中给出得分点,一道题有多个得分点的还应在得分点处打上(√)、(×)或(),同时将每个得分点的得分记在得分点右侧,所有大题均在各题得分栏处标出正分且须与卷首得分栏分数一致。
教师阅卷后,填写教务处统一格式的“试卷册封面”,并作为首页和试卷装订在一起。
第十六条 核分阶段:核分要做到准确无误,分数书写应字迹工整、规范、清楚。总分合计要准确,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在卷面上体现。每本试卷指定一个核分人,核分人可以是评阅人之一,核分人将卷首各道大题得分与试卷中各题得分进行核对无误后汇总出总分填在卷首总分栏处;核分人要严把阅卷质量关,并在试卷首页和“试卷册封面”相应的位置上签字。
第十七条 复查验收阶段: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对试卷批改质量进行复查。核完分的试卷要全面复查,包括有无错评、漏评,有无核分错误等阅卷工作中的差错,复查中分数变动处必须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签字。批改标记、分数和签名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如需修改试卷总分,需改判教师和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对试卷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考试试卷分析报告表”,如实地评价考试的质量,以发现问题,改进今后的教学工作。对于严重偏态及多峰分布的考试成绩,各学院应做出认真检查和分析。
第十九条 各院(部)教研室主任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组织任课教师完成试卷的批改及成绩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试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评卷工作结束后,试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要审核试卷的评阅质量,对本学院试卷评阅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由所在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并向试卷专项检查小组组长汇报,经批准后可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试卷及相关资料的归档规范
第二十二条 阅卷、复核结束后,评卷教师要以班级为单位,把相关资料整理后按照要求装入试卷档案袋,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放以便查阅。具体要求如下:
1、试卷袋以班为单位存放。要对教师上交的试卷进行审核,清点试卷份数是否准确,如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要及时查清问题,确保准确无误。
2、试卷按照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和课程的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存取。
3、试卷的安全:要求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鼠咬,以确保试卷的安全。
4、保管期限为:考试课试卷保存三年。